成立保险公司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,需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部掌控制度。这是保监会日前印发的《关于贯彻落实〈反洗钱法〉防止保险业洗黑钱风险的通报》里的规定。根据通报拒绝,今后申请人成立保险业金融机构的,申请人应该向保监会递交反洗钱内部掌控制度方案;明确提出开业申请人时,应该递交明确的反洗钱内部掌控制度;开业竣工验收时,应该展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者流程,保监会将对反洗钱内部掌控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展开测试和评价。
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人成立分支机构的,也应保监会或保监局递交有关方案。通报还拒绝,保险机构不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组织机构,正式成立以公司领导为组组长、涉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,成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登录现有内设部门负责管理反洗钱工作,登录反洗钱工作联系人。
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也不应成立涉及部门和联系人。此外,各机构不应研究创建客户身份辨识、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、大额和怀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,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掌控制度,并报保监会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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